|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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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公开
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含具体条款) |
公开时限 |
责任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对象 |
公开时长 |
| 1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二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或者政府(部门)网站公布,鼓励运用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未经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清理失效文件) |
| 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五款 法律、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清理失效文件) |
| 政策文件解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
与被解读政策同步发布(不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清理失效文件) |
| 2 |
机构
信息 |
领导信息:本部门领导姓名、职务、性别、族别、出生年月、学历、照片等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 第3项 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 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展现政府机构权力配置情况。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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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 3 |
行政管理信息 |
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发〔2019〕14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第二部分第三条:(三)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利用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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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办理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发〔2019〕14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第二部分第三条:(三)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利用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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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 4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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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公开 |
| 5 |
建议提案 |
主办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依法有序公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全文。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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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一般保留五年 |
| 6 |
法治政府建设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1.《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查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2.《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
每年4月1日之前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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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 7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策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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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公示》(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全文 |
次年1月31日前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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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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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清单 |
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动态调整情况 |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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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 9 |
湿地
保护 |
湿地保护相关信息(含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机构信息、规划、监督检查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湿地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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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 一般湿地保护名录和保护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一般湿地保护名录和保护范围方案由湿地所在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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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 10 |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
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依法公开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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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 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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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相关信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开展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网络平台等相关信息。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 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 野生植物禁采期、禁采区、封育期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野生植物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确定野生植物禁采期和禁采区;在野生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区域,实行封育保护,每次封育期限不得少于3年。确定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 11 |
林草种子监管 |
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质量抽查结果,及时公布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报。 |
每年12月底前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公开自治县级抽查结果) |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一年 |
| 林木良种审(认)定相关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2.《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专业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林木良种,应当由秘书处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的内容包括:名称、树种、学名、类别、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请人、选育人等。
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对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树种、学名、类别、树木良种编号、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请人、选育人等;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还应当公告林木良种有效期限。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告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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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 |
古树名木及古树群认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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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分别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可以实行整体保护,并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古树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古树名木的认定和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公开三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认定) |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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