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古树名木保护;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负责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负责指导国家重要湿地的申报,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提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县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负责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实施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贯彻落实退耕(牧)还林还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实施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县级应急指挥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参与实施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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