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权责清单认领细则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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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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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1]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3]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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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4月19日国家林业局第40号令,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
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
第十三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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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高、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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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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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修正)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2007年11月30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51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修正)
第十四条: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检疫:
(四)从自治区外调入的,调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由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出具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应当按照植物检疫要求书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 |
受委托办理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出疆(省)调运检疫《植物检疫证书》的核发及权限内林业植物检疫。 |
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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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修订
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修正)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高、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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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发布,2016年9月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事项的通知》(新林资字〔2018〕319号)
二、审批权限
各地(州、市)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含山区44个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管理的林地、塔里木河及叶尔羌河两岸阶地及河漫滩地分布的荒漠胡杨林地、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流域河滩地带分布的河谷次生林林地)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事项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 |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负责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受理、审核、上报报件材料;
2.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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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发布,2016年9月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第十三条: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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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查,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
2.未按期限作出审查意见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及审查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5.违法实施审查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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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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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改))
第五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法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 |
负责所辖区域内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的审批 |
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 |
1.受理阶段:受理企业、公民提交的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的申请书的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阶段:审批机关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高、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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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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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六条:(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国务院令第367号发布,2016年2月修改)
第五十条: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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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负责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林木采伐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拟申请人向乡镇提出采伐申请,林业站进行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乡政府向县市林草部门上报申请事项;
3.县市林草部门审查审核报件材料,符合条件依法依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者予以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4.对做出的采伐许可予以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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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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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高、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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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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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 |
负责区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 |
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高、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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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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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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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 |
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
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高、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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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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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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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 |
负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执法 |
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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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高、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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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权限内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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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的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 |
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
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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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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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高、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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