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4月-5月行政处罚公示明细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违法类型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伊宁县方尔机械租赁部 |
企业 |
尼自然资罚字〔2022〕21号 |
2022/12/26 |
无证开采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尼勒克县博尔博松村中铁三局项目部以东约两公里处、牧道以北处采挖砂石料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的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合计:80361.79元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4月3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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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环能砖厂 |
企业 |
尼自然资罚字〔2023〕4号 |
2023/2/16 |
非法占地 |
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在尼勒克县环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砖厂北侧非法占地建设职工宿舍、硬化路面及花池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版)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40161.5元的罚款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4月13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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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乌拉斯台镇政府 |
机关 |
尼自然资罚字〔2023〕5号 |
2023/2/15 |
无证开采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乌拉斯台阔克铁热克村和巴音沟村无证开采砂石料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违法行为;
2、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共计:35769.6元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4月7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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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尼勒克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 |
尼自然资罚字〔2023〕7号 |
2023/2/23 |
越界开采 |
乌赞镇NS13-1砂石料矿未经依法批准超出采矿权范围开采砂石料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越界开采的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 2、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合计:179928元。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5月15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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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尼勒克县科蒙乡团结砂石料厂 |
个体户 |
尼自然资罚字〔2023〕10号 |
2023/3/22 |
越界开采 |
尼勒克县科蒙乡团结砂石料厂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砂石料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越界开采的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
2、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合计:120596.4元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4月19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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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尼勒克县浩强砖厂 |
个人 |
尼自然资罚字〔2023〕12号 |
2023/3/30 |
无证开采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尼勒克县浩强砖厂矿区范围内开采批准开采矿种以外的矿种(砂石料),并对批准以外的矿种采挖后进行换填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的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合计:5400元。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4月19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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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秦皇岛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企业 |
尼自然资罚字〔2023〕13号 |
2023/3/29 |
非法占地 |
在尼勒克县喀拉苏乡赛普勒村夏草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超出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建设生活驻地和防水材料仓库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三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119748元的罚款。 |
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还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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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巴州佳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企业 |
尼自然资罚字〔2023〕14号 |
2023/4/14 |
非法占地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尼勒克县喀拉苏乡赛普勒村夏草场超出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建设员工宿舍及建设钢筋加工场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三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372654元的罚款。 |
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还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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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尼勒克县竣昇辉砂石料加工厂 |
企业 |
尼自然资罚字〔2023〕15号 |
2023/4/13 |
非法占地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尼勒克县喀拉苏乡赛普勒村夏草场超出G577精伊线项目红线范围占用土地建设预制梁场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三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591701元的罚款。 |
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还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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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尼勒克县圣捷工程机械部 |
个体工商户 |
尼自然资罚字〔2023〕16号 |
2023/4/17 |
无证开采 |
当事人未办理任何开采手续,擅自在尼勒克县克令镇S242尼巩公路K42+800处、K15+800处采挖砂石料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合计:32788.08元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5月15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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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马志军、马松志 |
个人 |
尼自然资罚字〔2023〕17号 |
2023/4/17 |
无证开采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克令镇克令村三小队路口X776线北山坡处采挖砂石料,并将采挖砂石料对外进行销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合计:6501.6元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4月20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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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喀什飞扬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企业 |
尼自然资罚字〔2023〕18号 |
2023/4/17 |
无证开采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尼勒克县老垃圾处理场西侧,国电水渠北侧山地采挖砂石料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合计:16396.8元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4月20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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