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12月行政处罚公示明细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违法类型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尼勒克县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尼自然资罚字〔2024〕7号 |
2024/8/5 |
非法占地 |
尼勒克县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超过批准数量在尼勒克县和谐路北侧、东环路东侧占用土地建设商业广场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罚。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4175元的罚款。 |
当事人尼勒克县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4年8月5日主动将罚款缴纳至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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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疆巩乃斯种羊场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尼自然资罚字〔2024〕8号 |
2024/11/19 |
非法占地 |
新疆巩乃斯种羊场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地建设玉米烘干厂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49989.5元的罚款。 |
当事人新疆巩乃斯种羊场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4年11月22日主动将罚款缴纳至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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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尼勒克县立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尼自然资罚字〔2024〕10号 |
2024/12/5 |
无证开采 |
尼勒克县立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尼勒克县克令镇阿依纳巴斯陶村采挖片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一、责令尼勒克县立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停止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89114.4元;按违法所得处以17822.88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106937.28元。 |
当事人尼勒克县立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4年12月6日主动将罚款缴纳至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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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尼勒克县伊磊矿业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尼自然资罚字〔2024〕11号 |
2024/12/4 |
非法占地 |
尼勒克县伊磊矿业有限公司建设乌赞石灰岩矿工程时在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占用土地建设职工宿舍和窑体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版)第七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2774.6元的罚款。 |
当事人尼勒克县伊磊矿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4年12月3日主动将罚款缴纳至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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