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6月行政处罚公示明细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违法类型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尼勒克县石鑫砂石料场 |
个人独资企业 |
尼自然资罚字〔2024〕3号 |
2024/5/20 |
无证开采 |
在尼勒克县木斯镇木斯村木斯沟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采矿证已逾期的情况下继续开采砂石料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的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两项合计:477459.64元。 |
当事人尼勒克县石鑫砂石料场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4年5月21日主动将罚款缴纳至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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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尼勒克县莱阁商贸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尼自然资罚字〔2024〕4号 |
2024/6/25 |
越界开采 |
在尼勒克县喀拉托别乡萨依博依村建筑用砂石料矿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砂石料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越界开采的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
2、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两项合计:153120元。 |
于2024年6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尼自然资罚字〔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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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榆林浩鑫盛商贸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尼自然资罚字〔2024〕5号 |
2024/6/24 |
越界开采 |
在新疆尼勒克县喀拉苏乡阿尔卡沟1号砂石料矿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砂石料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越界开采的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
2、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两项合计:49654元。 |
于2024年6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尼自然资罚字〔2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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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居曼哈力·库卡 |
个人 |
尼自然资罚字〔2024〕6号 |
2024/5/27 |
破坏耕地 |
在尼勒克县科克浩特浩尔蒙古乡奇仁托海村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破坏耕地建设养殖棚圈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在三十日内改正在科蒙乡奇仁托海村破坏耕地的行为;
2、对因建设养殖棚圈破坏的耕地处以7470元的罚款。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4年5月28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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