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临时用地手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我局调查核实,由于申请人在办理《关于国道577线精河至伊宁公路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尼政函[2023]101号)时,存在占用生态红线,无法避让等情况,依据《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号)文件规定,不符合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范围,因此,我局决定于2024年4月22日撤销尼政函[2023]101号文件,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尼勒克县健康路79号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谢玲 联系电话:18909998156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