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6月-10月行政处罚公示明细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违法类型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尼勒克县竣昇辉砂石料加工厂 |
企业 |
尼自然资罚字〔2023〕21号 |
2023/6/9 |
无证开采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G577精伊线第二标段弃土场以北采挖砂石料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的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合计:101258.58元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7月28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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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尼勒克县发杰建材有限公司 |
企业 |
尼自然资罚字〔2023〕22号 |
2023/6/19 |
非法占地 |
当事人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胡吉尔台乡哈特乌孜尔村占地翻新建设厂房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66957.2元的罚款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6月26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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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尼勒克县永祥砂石料厂 |
个体工商户 |
尼自然资罚字〔2023〕23号 |
2023/7/13 |
越界开采 |
在2022年的生产过程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混合料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越界开采的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
2、没收越界开采矿产品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共计:23452元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7月27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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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尼勒克县科蒙乡团结砂石料厂 |
个体工商户 |
尼自然资罚字〔2023〕24号 |
2023/7/13 |
越界开采 |
在2022年的生产过程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混合料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越界开采的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
2、没收越界开采矿产品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共计:70400元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8月14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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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湖南信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企业 |
尼自然资罚字〔2023〕25号 |
2023/7/12 |
无证开采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苏布台乡G577线SG-5标段9号弃渣场东北侧采挖砂石料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的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合计:38815.08元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10月18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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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源县老宋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 |
个体工商户 |
尼自然资罚字〔2023〕26号 |
2023/7/20 |
无证开采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尼勒克县克令镇S242尼巩公路K45二号桥西侧区域采挖砂石料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的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合计:44157.144元。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9月4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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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霍尔果斯市嘉鑫瑞霆租赁有限公司 |
企业 |
尼自然资罚字〔2023〕27号 |
2023/7/20 |
非法占地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尼勒克县乌赞镇兰干买里村(原四村砖厂)、现尼勒克县集中供热三期项目西侧占用土地建设临时宿舍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三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38098元的罚款。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9月15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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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尼勒克县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 |
尼自然资罚字〔2023〕28号 |
2023/8/4 |
非法占地 |
在建设弥玥泉文化馆综合建设项目过程中超出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三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339415元的罚款。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8月24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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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庆市天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企业 |
尼自然资罚字〔2023〕29号 |
2023/9/6 |
非法占地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尼勒克县苏布台乡博尔博松村占用土地建设工区生活驻地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三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74722元的罚款。 |
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还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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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尼勒克县柏茂商贸有限公司 |
企业 |
尼自然资罚字〔2023〕30号 |
2023/10/10 |
破坏耕地 |
在对矿区边坡进行坡治理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对矿区外的耕地耕作层进行了破坏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四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当事人对破坏的耕地进行整改;
2、对破坏的耕地处以耕地开垦费6倍的罚款,合计7269.75元。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10月20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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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尼勒克县肖洋砂石料销售部 |
个体工商户 |
尼自然资罚字〔2023〕31号 |
2023/10/11 |
越界开采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超出乌赞镇NS13-1砂石料矿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混合料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越界开采的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
2、没收越界开采矿产品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共计:21705.09元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10月20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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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浩强砖厂 |
个体户 |
尼自然资罚字〔2023〕11号 |
2023/3/30 |
非法占地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尼勒克县良繁场北山坡浩强砖厂矿区范围以外(砖厂以南)占地建设厂房和办公室及硬化路面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42629.6元的罚款 |
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还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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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新疆巩乃斯种羊场有限公司 |
企业 |
尼自然资罚字〔2022〕18号 |
2022/12/16 |
非法占地 |
在种羊场G218线以南超出批准数量占地建设巩乃斯种羊场畜牧业养殖基地棚圈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38280元的罚款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7月13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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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尼勒克县择实砂石开采有限公司 |
企业 |
尼自然资罚字〔2023〕19号 |
2023/5/31 |
越界开采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混合料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越界开采的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
2、没收越界开采矿产品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共计:75485.08元 |
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还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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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陈伟 |
个人 |
尼自然资罚字〔2023〕20号 |
2023/6/5 |
无证开采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喀拉苏乡吐普辛路口东北侧、原G578项目取料点北侧采挖混合料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的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合计:49028.7元。 |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于2023年7月3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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