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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08-10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附件:1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
1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法规】《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自治区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自治区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开垦国有荒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开垦荒地3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30公顷不足6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超过6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所辖县(市)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60公顷不足130公顷的,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3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兵团系统一次性开垦其荒地30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超过30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600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前款所称一次性开垦,是指用于同一个项目、在同一宗土地上所进行的开垦。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负责审批本级一次性开垦荒地30公顷以下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所辖县(市)一次性开垦荒地不超过60公顷的。 负责尼勒克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自治区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自治区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开垦国有荒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开垦荒地3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30公顷不足6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超过6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所辖县(市)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60公顷不足130公顷的,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3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兵团系统一次性开垦其荒地30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超过30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600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前款所称一次性开垦,是指用于同一个项目、在同一宗土地上所进行的开垦。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第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调整探矿权期限,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设立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延续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负责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河道管理范围外)采矿权出让登记。 按照自治区矿产分级管理权限,管理非金属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法规】《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2011年8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下列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以及D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成果;
    (二)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自治区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测绘成果。
    申请使用由州、市(地)、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测绘成果,审批权限、程序、条件等,依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负责使用本级内的测绘成果审批。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本区域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二十条:测绘成果涉及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利,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备案后,向备案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负责本级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负责县市区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016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十三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正)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行政许可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由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负责本级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批准。
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一条: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负责本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
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二十条:测绘成果涉及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道路、水利等设施建设和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批准;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负责本级权限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
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与土地使用权入股,朕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等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道路、水利等设施建设和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批准;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负责本级权限内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负责本行政区内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及乡、村庄规划区内占用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及用地审批手续。
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负责本级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规划许可 拟订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执行自治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自治区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县(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同级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 审核、报批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建设用地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负责本级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的规划许可
拟订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执行自治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自治区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县(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同级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 审核、报批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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