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制度”“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作出决策部署。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推进我区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民政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三)《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
(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民办发〔2020〕36号);
(五)《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7〕40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结合我区具体实际制定,主要分五章共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定义与范围、分类管理的情形、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单位职责划分,明确社区社会组织及其备案管理工作在基层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
第二章备案,明确备案的基本条件、备案事项、申请材料、不予备案的情形、备案程序、变更与注销及开展活动等事项;
第三章内部管理,明确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财产管理、收费及安全防范等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备案管理相关单位具体职责、违法违规情形与处置及监督方面的事项;
第五章附则,明确社区社会组织党建、有效期等事项。
四、特色亮点
(一)降低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准入门槛。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中“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的要求,《办法》相应提出准予“一址多社”;社区(村)活动场所可以作为备案办公场所;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2个、会员不少于10个等支持措施。
(二)明确了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解散、终止程序。主要由其负责人于规定时间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注销备案手续,并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其中关于财产清算的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4章“非法人组织”的第107条规定:“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中的具体要求。
(三)提出了解决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无独立账户问题的措施。一是针对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财产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明确了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二是针对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开设独立账户的问题,提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可以为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代管服务。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