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分析研究全县的社会治安状况,组织、指导全县公安工作。
(二)收集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负责研判和预测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经济安全、刑事犯罪、重大社会治安问题、公众舆论等重要动向和主要趋势,为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服务。
(三)组织侦破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缉毒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行动和专项斗争;协调处置重大案件重大骚乱事件、重大治安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四)依法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大型群体性活动进行管理。
(五)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和相关危险物品。
(六)依法管理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七)指导、监督全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八)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九)组织实施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来宾来访的安全警卫工作及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一)领导县武警中队与公安业务相关的工作。
(十二)指导本县林业、林区派出所的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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