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于2006年8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二、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使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
三、处罚条款及细化基准(标准)
(一)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裁量基准处罚依据: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 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于2006年8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3、【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
活动,处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4、【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经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后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首次被发现,经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后逾期不予停止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后逾期不予停止的。
处罚基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二)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2、【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X于2006年8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二)销售产品的品种、数量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的。”
3、【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一)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三)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2、【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处罚裁量基准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2、【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 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五)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处罚裁量基准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2、【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于2006年8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八)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九)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二)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1超出核定容量10%以下,或者在非专用仓库储存、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在1吨(1000 发、1000米)以下,非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超出核定容量10%以上20%以下,或者在非专用仓库储存、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上,2吨(2000发、2000米)以下,非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超出核定容量20%以上,或者在非专用仓库储存、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在2吨(2000发、2000米)以上,非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定容量,或者在非专用仓库储存、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定容量,或者在非专用仓库储存、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处罚裁量基准处罚依据:
【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于2006年8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企业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企业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企业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于2006年8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追回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未及时追回,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未及时追回,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五)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于2006年8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于2006年8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1超出核定容量10%以下,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
处储存量在500公斤(500发、500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超出核定容量10%以上20%以下,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量在500公斤(500发、500米)以上,1吨(1000发、1000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超出核定容量20%以上,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量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定容量,或者将性质
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定容量,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裁量基准
【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于2006年8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自治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自治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自治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八)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要求的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于2006年8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无法整改达到相关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九)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不易恢复销售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于2006年8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二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于2006年8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企业转让、买卖销售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二十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于2006年8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一)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二十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 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属首次被吊销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属再次被吊销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属三次被吊销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二十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 年 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行政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首次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 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第49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行政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非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公斤、吨除特别指明外一般指工业炸药,发、万发一般指工业雷管,米、万米一般指工业索类火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