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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2025-12-0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伊犁州实际,现将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行政区域内。

二、禁猎期

禁猎区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地弓、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

四、禁猎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和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灯光诱捕、犬捕、车捕、网捕、鹰捕、设置陷阱、捡蛋、挖洞、弹弓、弩、使用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相关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六、法律责任

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开展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审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上述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如发现有在禁猎期、禁猎区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应立即报告。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狩猎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其他事项

禁止使用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举报电话:0999-82326590999-823259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禁猎期5年。

特此通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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