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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县域内“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管控工作的通告
2025-09-15   尼勒克县公安局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

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县域内“低慢小”

航空器和空飘物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保障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县域内空中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活动期间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禁飞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禁飞对象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同时,持有者主动应到辖区派出所进行信息登记。

二、2025年9月19日零时至2025年10月5日24时期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飞行、施放活动(经依法批准用于特殊任务的除外)。持有、使用相关航空器的单位、组织及个人,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自有航空器,严防其违规升空。

三、各乡镇及公安、旅游文化、市场监管、交通、气象、海事、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检查,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四、因庆祝活动保障、应急救援、警务执勤等确需在禁飞期间进行“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并告知尼勒克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系电话:4630259)。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进行“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公安机关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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