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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25-08-27   尼勒克县民政局

尼勒克县民政局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民政行为执法行为中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事前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民政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民政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一律公开。

第八条  民政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民政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相关执法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报办公室在县政务网站公示;
    (二)公开期限。民政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确保公示内容的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性信息。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信息时效性,公示内容要全面、完整、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由相关执法科(室)负责提供,由局主管领导负责审核,涉及重大事项需报请局党组办公会讨论通过,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十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民政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由相关科室负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本制度自2024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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