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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25-08-01   尼勒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尼勒克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1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给予新增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参保补贴。
第三条 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预存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费用落到实处。
第四条 按照平稳过渡原则,在明确政府基金平衡责任的基础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尼勒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条件、补贴标准、资金落实、政策衔接等进行审核监督,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保障对象条件
第六条 新增被征地农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参保补贴对象:
(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登记在册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三)被征地时户籍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名单由所在村委会依据保障对象条件填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审,并在保障对象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 参保补贴标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保障对象条件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参保补贴。在国家没有明确有关参保补贴标准前,根据自治区新人社发〔2017〕86号文件精神,全区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暂定为:以征地前各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和×补贴档次×20%据实计算。
(一)补贴标准。按家庭征地面积占土地承包确权面积的比例给予补贴,失地≧50%的按60%进行参保补贴。
(二)补贴年限。征地时符合保障对象条件人员,按照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年限(剔除在校、服刑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期间的年限)每满2年折算1年计算补贴年限,折算后不足整年部分按整年计算,最高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三)补贴比例。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所需资金,按60%的参保补贴由政府承担30%,村集体承担30%;补贴以外由个人承担40%。
第四章 保障办法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保障对象的,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相同。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参保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征地补贴)项。征地时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补贴按规定的计发系数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参保补贴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折算的补贴年限计算参保费用,参保补贴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征地时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补贴一次性发给个人。
(三)征地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待遇的,如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办法参保缴费,并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局按规定保留其个人账户,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办理衔接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章 保障审核及补贴资金落实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拟征收土地告知书》有关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照新人社发〔2017〕86号规定,由乡镇组织村(居)委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村(居)委会据实填写《尼勒克县××乡镇××村拟征地被征地农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并由被征地农民家庭户主签字确认。
第十条 村(居)委会将《尼勒克县××乡镇××村拟征地被征地农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 1),在村集体范围内公示满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派出所、乡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村(居)委会提出,村(居)委会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对《尼勒克县××乡镇××村拟征地被征地农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进行调整,再按前款规定上报。
第十一条 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尼勒克县××乡镇××村拟征地被征地农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填报《尼勒克县××乡镇××村拟征地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参保补贴对象汇总审核表》(附件2),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局复核。
第十二条 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尼勒克县××乡镇××村拟征地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参保补贴对象汇总审核表》(附件2),参照第三章参保补贴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对每个拟享受参保补贴对象的具体补贴资金进行测算填写《尼勒克县××乡镇××村拟征地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后报县人民政府,并送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尼勒克县××乡镇××村拟征地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 3),在10个工作日内协调落实参保补贴资金,按规定将所需参保补贴资金政府、村集体部分预先存入财政部门开设(指定)的预存专户,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
第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财政局出具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格审核及资金预存到账情况。
第十五条 征地依法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等部门配合,对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对象进行最终核定,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填写《尼勒克县××乡镇××村征地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参保补贴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附件5),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复核。
第十六条 征地依法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尼勒克县××乡镇××村拟征地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和《尼勒克县××乡镇××村征地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参保补贴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附件5),填写《尼勒克县××乡镇××村征地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核定表》(附件6),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后报县人民政府,并送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最终确定的享受参保补贴对象及标准在征地所在村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征地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县财政局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对预存资金实行多退少补。征地未获批准的,由县财政局将预存资金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指定的账户。
第十八条 征地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被征地农民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缴纳个人承担补贴资金40%,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尼勒克县××乡镇××村拟征地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向县财政局申请“政府承担30%”部分、并筹集“村集体承担30%”部分,将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筹集至100%后,按每人每笔资金如数划入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按规定将已到账的将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应的参保手续。后期,乡镇人民政府、县社保局、财政部门三方及时对账,确保被征地农民资金管理使用规范,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参保补贴权益。(其中: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先由个人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每年底在社保局打印当年度缴费明细,提交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筹集返还当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政府承担30%、村集体承担30%”部分,返还完为止。)
第六章 参保补贴费用的筹集、预存和管理
第十九条 新增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费用,暂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执行,从县人民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县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待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修订后,按新规定执行。已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08〕140号)规定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参保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已按尼勒克县《关于引发尼勒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尼政办发〔2013〕107号)规定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参保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自然资源局,依据乡镇人民政府最终确定的拟征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对象名单,测算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并作为预存资金,存入县财政局开设(指定)的预存专户。县人民政府在上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将落实资金预存、县人民政府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据实写入用地审查意见中,并负责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征地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县财政局按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对预存资金进行据实结算(含利息),多退少补。被征地农民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缴纳个人承担补贴资金40%后,县财政局、被征地村委会应及时按程序将“政府承担30%、村集体承担30%”部分补贴到位,因资金未到位无法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如:利息、滞纳金)由补贴方承担。被征地农民因个人未及时缴纳个人承担40%部分,未及时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导致后期因社保政策变化无法缴费,造成损失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征地未获批准的,或征地已获批准但被征地农民不愿参保的,在被征地农民填写放弃参保承诺书后,参保补贴费用预存资金由预存专户全部返还至项目建设单位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四条 征地未获批准的,或征地已获批准但被征地农民不愿意参保的,参保补贴费用预存资金由预存专户全部返还至项目建设单位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

第七章 新老政策的衔接过渡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新老政策的衔接过渡是按照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08〕140 号)规定,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去全部土地,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人员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过渡。
第二十六条 自2018年1月起,在清算、审计基础上,将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足额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账目和会计明细科目体系,实行单独明细核算,确保待遇支付基金充足,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缴费人员在确保其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完整并足额划转后纳入自治区统筹,基金不完整的由县人民政府补足差额后纳入自治区统筹。
第二十八条 缴费人员基金足额划转后,剩余基金充余的不得截留、全额划转。剩余基金不足支付领取待遇人员待遇至2018年底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补足差额,不足额补差的不衔接。将县人民政府承担资金落实情况及资金拨付文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后,2018年已领取待遇人员暂由统筹地管理,调整待遇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调待政策,提出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调整意见,实现平稳过渡。
第三十条 自2019年1月起,领取待遇人员正式纳入自治区统筹,可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以及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采暖费、高龄补贴等待遇,所需资金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八章 政府和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用地手续的办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征地时家庭承包地经营权证内面积的界定;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管理相关资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跟踪补贴资金到账情况;县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参保补贴资金测算、新老政策衔接前的参保信息核对、基金清算,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等各项手续;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的筹集、划转、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2025年7月起施行(2018年以来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参照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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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尼勒克县××乡镇××村拟征地被征地农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
2.《尼勒克县××乡镇××村拟征地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参保补贴对象汇总审核表》
3.《尼勒克县××乡镇××村拟征地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测算表》
4.《尼勒克县××乡镇××村拟征地被农民参保补贴资格及资金预存情况审核报告》
5.《尼勒克县××乡镇××村征地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参保补贴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
6.《尼勒克县××乡镇××村征地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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