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2020年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城镇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按照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0年度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经济工作会议等一系列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着力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最大限度地解决“城中村”脏、乱、差、危、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等问题,大幅改善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县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充分发挥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改造资金,充分调动职能部门、开发企业及被征收人等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照2020年度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计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完善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统一拆迁、统一规划、分区建设、分期实施。
(三)坚持依法征收、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负责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科学制定补偿方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
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自治区、自治州党委统一部署,按照尼勒克县城市总体规划,我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征收2000户,计划投资13.8亿元。项目地址在尼勒县城范围内,分别位于尼勒克县滨河路、幸福路、解放路、文化路、团结路、东环路、武进路、喀什路、迎宾路、西环路等10个片区。
四、征收安置方式
2020年尼勒克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实物安置为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分为政府统一建设安置房和政府回购安置房。
(一)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和标准
1.多层住宅被征收就地或同区域安置,面积按照1:1.1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到次一级区域,按照1:1.2进行产权调换;考虑到电梯房的建设标准,电梯房全部按1:1.2进行产权调换。
2.平房被征收户选择安置房,根据自己住房的面积标准选择相符的户型面积。
(二)安置房房源
1.政府统一建设安置房分为2种情况:一是2020年新建安置房220套,全部为电梯房,有3种户型,户型面积分别为:89平方米、101平方米、121平方米户型。二是与原有的集资房和农牧民进城安居房配建安置房有76套,有2种户型,户型面积分别为:89平方米、99平方米户型。
2.政府委托开发商代建(或回购)安置房的方式筹措,在开发商新建和已建商品房项目中要求开发商代建(或配建)安置房项目,政府进行回购(具体情况见房源信息)。
(三)补差标准。
1.多层住宅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面积不足或超出部分按照所购安置房的回购价补差;
2.平房被征收户选择安置房,政府新建和回购安置房按同区域新建商品房均价,考虑楼层系数后结合被征收房屋、土地及附属物评估价值进行结算;
3.选择原有集资房项目配建安置房做为房源产权调换的,按均价23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四)分配方法。按照签订合同的顺序优先选择房源。
五、土地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第187号令)相关政策法规。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
1.住房征收补偿标准:每平方米住房征收价值补偿(含住房评估价值及相关配套设施及附属物评估价值)不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以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价为基准。
2.土地征收费用补偿标准:对于被征收房屋(住房)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面积超出房屋(住房)占地面积的部分,按照尼政函〔2019〕56号文政府批准的尼勒克县区域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来评估补偿。补偿依据以土地级别及基准价为依据,土地(居住用地)一类土地381元/平方米、二类土地314元/平方米、三类土地200元/平方米。
六、资金筹集
2020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增加到2000户(县级新增640户)计划投入资金13.8亿元,计划申请专项债券和贷款融资11亿元,地方配套资金2.8亿元。
(一)同步做好专项债券,与农发行对接通过贷款方式解决资金来源。
(二)继续向上级部门争取棚改专项资金。
七、组织保障
成立尼勒克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尼勒克县老旧小区及棚户区改造工作,人员如下:
组 长:木拉提·巴依霍加(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托力肯·再尼西(县人大主任)
杨文功(县政协党组书记、副主席)
王 强(县政协主席)
阿比连·阿布力海依尔(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叶尔努尔·热斯达吾列特(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赵 勇(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倪文斌(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移三泰(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裴晓冬(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武进援尼
工作组副组长)
热甫哈提·泰来提(县人大副主任)
阿布都许库尔·火布(县政府副县长)
苏万启(县政府副县长)
贾赛·木汗买提江(县政府副县长)
阿依古丽·居马别克(县政协副主席)
郭 力(县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沙布尔江·铁留汗(尼勒克马场场长)
冉红军(尼勒克马场纪检书记)
成 员:赛依提哈力·乌尔昆拜(县纪委派驻第四组监察组组长)
穆 哈(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阿依德(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牟疆益(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江如伟(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刘 倩(县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丁永海(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王宏斌(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王 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谭玉枫(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陈 斌(县林草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潘 雄 (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孟东兴(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金福增(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杨 君(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 刚(县政府办党支部书记、信访局局长)
刘 英(县审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邓小亚(县司法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张海亮(县供电公司经理)
叶勒攀·努尔来(尼勒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阿迪力·玉苏甫江(乌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董世德(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寇海岩(县征收办负责人<房管所所长>)
苏俊林(县种蜂场副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苏万启担任,副主任由江如伟、丁永海、王宏斌、叶勒攀·努尔来、阿迪力·玉苏甫江同志担任,所有小组人员根据安排开展各项工作,时间暂定一年。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2.研究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计划、目标、任务;
3.研究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中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4.研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政策性问题;
5.协调整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工作中部门联动问题;
6.研究制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7.负责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8.定期召开房屋征收会议,听取房屋征收部门工作汇报。
(二)领导小组下设14个征收工作组及1个内业组。
具体征收工作由王强同志负责组织实施,苏万启同志协助,征收工作分14个组统筹推进,各组组长由县四套班子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从县直各部门抽调。
内业组工作组长由江如伟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寇海岩、苏俊林单位工作人员, 法律顾问团队。内业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和《尼勒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起草并组织实施本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3.编制房屋征收计划,拟定、论证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4.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报县政府发布。
5.委托并监督房屋征收实施机构进行房屋征收调查、补偿安置和己征收房屋的拆迁工作。
6.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送达以及统计房屋征收相关数据等。
7.负责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工作。
8.负责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数据信息统计和档案资料管理,留一份办公室存档(包括电子备份)。做好各组移交的征收补偿协议审核及档案管理工作。
9.负责房屋征收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搬迁等工作。
10.负责房屋征收的调解、信访工作。
11.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数据信息统计和档案资料管理。
12.协助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审计工作。
13.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委:把开展棚户区征收领域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工作作为履行监督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定期、不定时对棚户区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在棚户区征收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工程政策宣传、群众引导,网络舆情监控工作,最大限度的调度广大群众积极性,引导群众积极配合工作,制定宣传计划,编报宣传新闻稿件。
县公安局:负责征收工作依法进行,提供工作组成员工作、生活安全保障。
县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备案及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争取,定期做好县城房屋重置价格认定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收区域的土地级别划分、制定征收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和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做好土地证载面积与实际不符及无证用地的确认工作;对违法占地进行清理整治,负责做好闲置用地的清查收回工作,按规划负责做好违章建筑的认定、同时对非法占地进行清理;对被征收户购买住房和安置房,按优惠政策进行不动产登记。
县住建局:制定征收区域内房屋及附属物的成本价及征收补偿标准,对已征收区域进行房屋拆除和基础设施配套,协助自然资源局做好征收范围的界定,协助自然资源局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区内的违法建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除;根据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可研编制,积极配合县财政、发改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中央专项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申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支付和国有房产的核销登记工作。
县审计局:按照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专项跟踪审计,加强审计监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征收范围内的住改非的认定及住宅擅自改经营性用房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查清理。对列入征收区域的房屋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手续及审验手续,配合做好本单位房产的征收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接待、受理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群众来访,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做好棚户区改造信访事项化解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违法占用水渠、河流两边公共用地进行清理整治。
县林草局:负责制定县城房屋征收过程中树木征收的补偿标准。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被征收户的税收优惠政策,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征收范围内的住改非的认定。
县商务工信局:负责对市场改造范围内的商户进行调查、政策解释工作,配合做好本单位房产的征收工作。
县征收办:负责指导、监督两镇及社区(村)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征收公告、补偿方案的制定、安置房源及征收进度等具体信息;负责解释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政策等。
尼勒克镇、乌赞镇:认真履行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入户调查、政策宣传工作;摸清棚户区改造区域内居民的住房面积、建筑结构、权属性质、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居民改造意愿、安置方式意愿等基本情况等工作。负责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融资工作,认真研究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积极与农发行就棚户区改造融资进行对接,并按照棚户区改造需求,做好分批次放款工作。
八、征收任务分解
为确保征收工作统筹推进,成立14个征收工作组,人员组成及工作任务。(具体见附件:任务细化表)
各组具体职责如下:
1.各组需依法在所属区域开展征收工作,组长有权组织各自成员就征收工作中存在的各项问题进行研判,通过集体表决的形式进行决策,决策结果报综合办备查;
2.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有无产权手续、家庭常住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3.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
4.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送达以及统计房屋征收相关数据等;
5.对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与核实及其产权初审、房屋产权认定工作;
6.协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
7.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征收补偿与产权调换签订协议工作;
8.负责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收缴与注销、变更工作;
9.协助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审计工作;
10.及时提供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所需的相关材料;
11.通知、公告、决定等文书的送达其他与补偿安置有关的事宜;
12.与被征收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做好档案收集、移交工作;
13.组织被征收户完成置换房源选择、抽签、入住工作。
九、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
1. 内业组拟订《尼勒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暂行)》和《尼勒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2.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被征收区域公布30日,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订后,再予公布。县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做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3.各村队(社区)按规定程序完成评估公司的选定工作,确保征收工作合法合规下进行。
4.内业组按棚户区改造片区制定任务分解方案,责任到人,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实施。
(二)底数摸排宣传动员。
1.摸排调查以尼勒克镇、乌赞镇为主体,分片区摸排调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逐户进行排查,摸清改造区域内居民的住房面积、建筑结构、权属性质、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人口、生活状况、居民改造意愿、安置方式意愿等基本情况,同时拍照存档造册,杜绝出现新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等违法行为。
2.相关单位抽调专职干部进行培训,成立专班协助社区(村)开展征收工作。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
主体责任单位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由各组牵头领导动员各支力量,全力加快入户补偿协议签订工作,确保12月10日前完成。